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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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00102414 行政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 (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服务指南
莱芜市地方海事局
2015年04月28日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6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7 1.提交方式……………………………………………………7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附件3…………………………………………………………12 附件4…………………………………………………………13 附件5…………………………………………………………14 附件6…………………………………………………………19 附件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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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一、1、就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二、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
一、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莱芜市地方海事局。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69号。联系电话:0634-6263816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时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63816 |
1、《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项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11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承接机关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附件2第15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承接机关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