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含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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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7 1.提交方式……………………………………………………7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附件3…………………………………………………………14 附件4…………………………………………………………18 附件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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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属本港航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 2、经过水路运输市场状况调查,出具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
1、申请国内经营性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 营企业筹建时,需经区县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1式2份); (2)企业章程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水路运输市场状况调查、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和效益分析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经理或副经理、海务、机务主管)的身份证明、学历(内河具有职高以上学历)、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或意向协议); (6)拟设企业的负责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资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7)县以上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8)拟投入船舶承诺书,内容包括船舶数量、总运力、船龄年限、技术条件和船舶外廓的长、宽、高等情况,以及取得许可证件后一定期限内购置并配备符合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等。 浮桥(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省内市际间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除提交(七)1、(1)(2)(3)(4)(6)(8)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侧通道); (3)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4)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5)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6)当地政府出具的安全证明。 2、申请国内经营性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企业开业时,需经区县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1式2份); (2)筹建批准文书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筹建专用)》;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障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制度、安全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安全例会制度、船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土地权、产权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水面使用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6)所属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7)主要管理人员和船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资历证明、学历证明、培训证书、适任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8)上级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负责证明; (9)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险、旅客责任险证明。 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除提交(七)2、(1)(2)(3)(4)(5)(6)(7)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 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莱芜市地方海事局。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69号。联系电话:0634-6263816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时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6381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单位领取。 2、决定书类型:《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市直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